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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华罡通讯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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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没完”到“财政没批”,企业在萍乡湘东区讨要检,测费4年遭遇{“连}环推”

如此纯洁
半包薯片 郑州日报 | 2026-05-27 22:43:40

“项目完工4年,请款时回复的理由换了一个又一个:从‘财政没有审批资金’到‘要走财政流程’,再到‘主办人员换人’,最后卡在‘财政局审批’。”近日,江西省润林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检测”)负责人孙先生向“营商帮办”栏目反映,该公司于2022年初承接发包方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滑坡治理工程检测项目,合同约定的2.85万元检测费分文未付。

对此,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湘东分局”)文姓主任回复称,因企业迟迟没来请款,导致资金未能成功拨付,省财政资金因2年未使用已被收回,只能等下一次统一申请。

记者介入后,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于4月30日支付了1万元,但仍有1.85万元未结清。孙先生希望发包方尽快支付剩余款项。

文/图 刘志洲 本报全媒体记者陶钦仪

【反映】

从“工程没完”到“主办人员换人”再到“财政没批”

据孙先生介绍,2022年初,润林检测与发包方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由该公司承接峡山口街新中牛形岭滑坡的检测工作。合同第4条明确约定:“出具检测成果及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检测费用,共计2.85万元。”

“2022年5月,我们保质保量完成检测,发包方也完成了验收。”孙先生说,从2022年5月至2026年4月,该公司多次派员前往峡山口街道办事处请款。起初对方回复“工程还没完成,等以后一起结算”,此后数年,每次电话询问,答复如出一辙。

“2025年8月,我们特地派办事员在萍乡待了将近1个月时间,辗转多个职能部门询问请款流程。”孙先生表示,办事员先到峡山口街道办事处,被告知需前往自规局湘东分局办理。随后,他们多次来回奔波,终于在8月底将所需材料提交过去。对方回复“等通知”,并表示材料将递交财政审批,预计当年10月有回复。

“到了10月打电话,说还在走流程,要等到12月;12月又等到过年,过年等到年后,年后等到了现在。”孙先生回忆,其间对方给出的理由也不断变换——从“财政没有审批资金”到“要走财政流程”,再到“主办人员换人”,最后变成“财政局审批”。

【回应】

企业请款4年无果 职能部门回复“财政收回”

近日,记者根据孙先生出示的合同,首先联系到发包方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值班的李姓工作人员称“2022年我还没到街道办上班”,让记者转告投诉人“自己来街道办处理”。当记者说明企业4年来已多次请款未果时,对方答非所问:“投诉者可以手机定位找街道办。现在好多人动不动就找媒体来曝光,乱七八糟的。我们街道办又没有搬走。”

几经辗转,记者找到了解此事详细经过的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文主任。他说,峡山口街新中牛形岭滑坡治理工程检测项目为省拨款项目,因为投诉方“迟迟没有来请款”,所以未能及时拨付,而省财政资金两年未使用就会被收回,目前未拨付的2.85万元只能等待下一次统一申请到账后再拨付检测费用。

对此,孙先生反驳说:“我们公司工作人员每年都向峡山口街道办事处请款,从来没有‘迟迟不来请款’,反而是年年跑、趟趟空。作为合同发包方,峡山口街道办事处4年来从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文主任所谓的‘企业迟迟没来请款’根本与事实不符。”

5月26日,记者获悉,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已于4月30日向该企业汇款1万元。孙先生表示,该笔款项仅为部分支付,目前仍有1.85万元未结清,希望发包方尽快支付剩余款项。

【说法】

律师: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合同义务

“根据投诉者孙先生出示的建设工程检测合同,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道办事处是第一责任单位。”江西拓昭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毓灵指出,合同明确约定“出具检测成果及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85万元检测费”,企业于2022年5月完成检测并通过验收,付款义务已依法成立并到期。

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峡山口街道办事处拖延4年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2.85万元及逾期利息。”

针对“省拨资金被收回”“主办人员换人”等理由,魏毓灵明确表示,无论这笔钱来自省里拨款还是地方配套,资金拨付都属于政府内部需要理顺的事务,不能以此为由对外拒付。峡山口街道办事处是独立签约的合同主体,应当对自己的签约行为负责,不能将内部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转嫁给已经按合同履约的中小企业。

魏毓灵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不得以“内部付款流程”或人员变动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她强调:“人员变动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合同义务。”

“企业年年请款,每次被告知‘等审批’‘等流程’,这些解释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魏毓灵表示,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所谓“审批流程”只是内部工作程序,绝非延迟付款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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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风啸寒 阅读 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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